本所律师作为原告(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施工企业)支付约700万元工程款,但被告抗辩认为,合同上被告的印章系他人偷盖,因此实际施工人未与施工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代理律师紧紧围绕合同签订中印章的使用,以及表见代理、代位权行使的法定要件展开论述,撰写并提交1.4万字的上诉状,随后多次参加二审的询问调查并提交5千余字的书面代理词。2021129日,二审法院以长达50页的判决书回应原告上诉理由和支持本所律师代理观点,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600余万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另外,本所律师启动本案诉讼前,为当事人成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告500余万元款项,为案件执行争取了巨大先机。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074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例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作为原告(实际施工人)代理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施工企业)支付约700万元工程款,但被告抗辩认为,合同上被告的印章系他人偷盖,因此实际施工人未与施工企业建立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代理律师紧紧围绕合同签订中印章的使用,以及表见代理、代位权行使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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