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作为原告方(施工企业)的代理律师,一审起诉后,被告方(工程发包人)反诉并提出四项鉴定申请,本所律师向法庭提出详实有据的抗辩理由,并提交了反对启动鉴定程序的多份书面代理意见,经过不懈努力,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未启动鉴定程序,直接判决支持了原告600余万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原告的工程款一分未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107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作为原告方(施工企业)的代理律师,一审起诉后,被告方(工程发包人)反诉并提出四项鉴定申请,本所律师向法庭提出详实有据的抗辩理由,并提交了反对启动鉴定程序的多份书面代理意见,经过不懈努力,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未启动鉴定程序,直接判决支持了原告600余万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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