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作为被告方(施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虽未代理,但是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撰写一万余字民事上诉状并提交)、再审,代理律师关于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主张,得到了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全面支持,分别判决驳回原告方(工程发包人)关于巨额工程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019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742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作为被告方(施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虽未代理,但是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撰写一万余字民事上诉状并提交)、再审,代理律师关于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主张,得到了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全面支持,分别判决驳回原告方(工程发包人)关于巨额工程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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