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作为施工企业主要代理律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主张涉案工程的七份施工合同无法单独立案、只能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以及工程结算总价虽是发承包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但这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启动工程价款鉴定,上述主张均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终确认工程发包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作为施工企业主要代理律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终确认工程发包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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