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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2-12-25 点击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55号


  申请人中国创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赤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广东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中国创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案号为SHEN T2011065。2011年5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转来申请人中国创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46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东某园4号楼1401的房产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东某园4号楼1401的房产经深圳市乐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确定在评估时点2011年5月6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0328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创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东某园4号楼1401的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6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明 演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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