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融资咨询>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 时间:2012-12-25 点击次数:

荣冀川


【摘要】当今世界,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各国都在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美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而我国台湾地区享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美称”,有着中小企业发展的特色模式。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与政府的金融政策对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结构;金融政策
【全文】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40%和近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60%,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较多问题,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综合比较,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提供参考。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美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2140多万家,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2/3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美国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由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美国的经济政策目标主要是创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局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此外,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完善,金融制度安排市场化程度很高,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即市场比较有效,因此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主要是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为了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上述政策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主要表现在下面的相关法律之中。1953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融资支持,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给小企业的投资者以低息长期贷款和减免税收等优惠,1958年美国设立并通过《小企业法案》规定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后,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十几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1]。

  2.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且在各州设立了众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贷款形式有以下三种:(1)直接贷款。在至少一家私人银行(在人口超过20万的城市则为至少两家)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参加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可直接向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2)协调贷款。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规定,这种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等。(3)担保贷款。美国小企业法第7款第1条担保贷款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不能从一般渠道获得合理条件贷款的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提供担保,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担保贷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一般其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5%,若贷款在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则保证支付80%。为鼓励小企业扩大出口,小企业管理局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贷款额不低于50万美元,担保比例可高达90%。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由上可以看出,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际起到了“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是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除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外,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融资的促进,还体现在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两部法律:一是《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另一部是《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BB条例》。根据该法与相关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是衡量其“社区再投资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2]。

  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畅通。美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中小企业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的比例较之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最高。美国企业主要的融通资金来源于证券市场,通过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筹措的资金额占全部资金的67%左右,而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除去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上,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股票债券,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系。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发展较早,规模较大,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这是因为:除商业银行、公共事业外,企业发行债券比较自由,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作出发行决定。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如前所述,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柜台市场相对于组织严密的证券交易市场而言,通常被称为非组织的市场。柜台市场的主要经济功能有: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美国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主要通过柜台市场,由全美证券协会管理。1972年引入NASTAQ系统之后,实现了买卖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处理能力,柜台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第二位,并在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3]。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目前日本近七百万家企业中,约99%为中小企业,它们集中分布于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带动出口和增加工业附加值等方面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为日本提供了近4/5的就业岗位。日本金融体系是偏向银行融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外部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来自银行,同时也有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并且直接融资具有不断深化的趋势。从总体上,日本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特点。

  1.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保障

  在日本,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它既表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培育的基本态度,中小企业的定义,又列举了政策项目,但对于项目政策的具体措施,则由各项专门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它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的转换期。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融资。日本从中小企业现行领域的发展政策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的政策。承继《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的有效期,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1993年)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同时,由于制定促进结构转换的法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5年)、《新事业创出促进法》(1998年)。1999年,日本还修订了处于上述中小企业政策“母法”地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2.设立专职行政机构1948年8月,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厅,地方政府相应设置中小企业局,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导,并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方针政策提出参考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希望,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对中小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支持,以此提高其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3.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日本设立了大量的民间融资机构,主要有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其贷款对象为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了改善这些民间机构的经营,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使这些民间融资机构组成真正的全国性经营系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另外政府还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甚至允许买卖金银。可见,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与股份制相比安全性更高、经营成本更低,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4.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风险较高,融资数量有限,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5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l)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用短期小额贷款;(2)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为解决其设备投资资金不足和长期流动资金问题的长期低息贷款。这两个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4)环境卫生金融公库;(5)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3个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其中,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主要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和中小企业团体发放贷款,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它是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政府对它的干预较大,不仅购买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债券,而且还掌握着任免该机构官员的权力,并委派金库监理官。

  5.建立信贷担保系统。日本全国各都政府县设有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贷经营资本时对债务予以保证,并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对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债务进行保险。信用辅助制度的实行,可使担保协会分散70~80%的担保风险。依靠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同时,另一个有利的配合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信用保证协会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设立的特殊法人,成立于1953年,它是以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信用保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促使其健康发展。而1958年日本政府出资107亿日元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则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具体做法是: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抵押和质押品,此时需要信用保证协会为企业提供担保。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收回,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交还给信用公库。在日本,信用保证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的配套使用被称为信用补全制度。由上看出,日本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性贷款和完善的担保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问题,解决间接融资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原因造成的中小企业融资难[4]。

  6.开辟多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日本政府让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拓宽其直接融资渠道。首先,允许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对此,日本政府不仅予以认购,而且在1996年还建立了“风险基金”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其次,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主要有公私合营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以及由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再次,组建二板市场。在二板市场上,日本有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二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让和筹资服务,且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辅导制度

  1.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支持

  我国台湾地区从1967年就开始制定《中小企业辅导准则》,并最终制定了台湾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在此基础上,台湾当局根据本地的情况和发展中区域金融观察小企业的具体需要,还制定了许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具体问题的专项法规,形成了由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专项法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准则,从建立中小企业行政领导机构入手,建立健全了财务融通、互助合作、经营管理以及技术研发等十大辅导体系,从而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保障体系。

  2.成立专业的商业银行

  1975年7月,台湾地区修正公布的《银行法》中增列了“中小企业银行”一条,规定了该类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供给中小企业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经营管理。次年7月,“台湾合会储蓄公司”首先改制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此后7个地区的民营合会储蓄公司先后改组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不以赢利为目的。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中小企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消费者贷款之规定》对台湾地区《银行法》第96条第2项的解释,“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之规定,仍不宜取消或放宽”,即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不低于70%。不过,虽然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恪守了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不低于70%的规定,但由于它们的规模较小,使得事实上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只占中小企业总贷款的30%。此外,政府主管机关也会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确保普通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比例的贷款。所以,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占了总额的70%。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从一开始依赖专业银行转向越来越依赖一般商业银行。

  3.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制

  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制包括财政部推动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经济部推动成立的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捐助来源主要是当局不定期编列预算在提报“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捐助(占74.2%),少部分是金融机构的捐助(占25.8%)。信保基金属公益性财团法人,服务对象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旨在通过提供信用保证以分担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意愿,协助资金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可靠、信用无严重瑕疵、具备较好发展潜力但担保品不足、经往来银行审核原则同意贷放的中小企业获取银行信贷融资。信保基金成立三十多年来,有效地充当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了阶段性的扶助功能。当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额担保、面临较高融资风险时,信保基金给予信用保证,协助其顺利取得营运所需资金。大多数企业在信保基金的协助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凭借日益强大的经营实力和渐趋良好的信用记录逐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募集资金或由银行直接办理授信,无需再依赖于信用保证。近年来,信保基金每年协助逾15万家台湾中小企业获取营运所需融资约新台币5,000亿元,稳定就业人口近135万。曾经通过信用保证机制取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中,目前已发展成为大企业者超过2,000家,股票已上市者有230家,占上市企业总数的32%,股票已上柜者有315家,占上柜企业总数的58%。信保基金对于协助中小企业自立成长和促进经济繁荣贡献卓著[5]。

  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是在当局投入少量资金的前提下,中小企业互助合作、分担风险的新方式。在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制度中,有若干个互助圈,每个互助圈成员包括15到30家中小企业,当某个成员有资金需求时,可经由互助基金的保证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当贷款出现清偿不足时,除先以该成员的互助保证金冲抵外,由互助基金、保险公司、互助圈召集人、互助圈其他成员共同分担。

  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一官一民,相辅相成,通过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有效地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在促进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中小企业财务融通辅导体系

  为辅导中小企业优化经营策略、实现健康高效发展,台湾“经济部”联合研究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机构、贸易促进机构、工商业和机关团体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中小企业辅导网络,辅导内容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并分别建立了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品质提升和创业育成等辅导体系。财务融通辅导体系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其主管机关是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财务融通辅导计划的核心执行单位是财团法人台湾中小企业联合辅导基金会(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的服务项目中以融资辅导和财务管理辅导两项内容最为重要。当中小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可向相关单位或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申请提供融资诊断辅导。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受理申请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评估融资需求,出具诊断报告以建议其主要往来银行给予必要融资,并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融资担保,同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具体可行的诊断建议,协助其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运用效益。

  综上所述,美、日及台湾地区其市场比较完善,外部金融环境比较有利,它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利用好其自身的外部市场环境,即积极发挥政府和社会中介的作用,具有丰富的民间资本。对于我国而言,因为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种制度都没有建立,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中介没有建立或者不能够发挥理想的作用,在这样的环境里,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就要考虑相关制度和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及微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政府、社会中介、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都有效的发挥作用。

【注释】
罗正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陈文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马连杰,陈捍宁.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启示.世界经济研究,1999,(2)。
康晶,王树文.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对我国的启示.技术经济,2000,(6)。
吕国胜.中小企业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