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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尼日利亚投资和融资法律报告
来源: 时间:2012-12-25 点击次数:

佟刚


【关键词】尼日利亚投资和融资
【全文】

  一、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尼日利亚曾是英国殖民地,英联邦成员。其国内法存在四套法律系统。首先,由殖民时期英国法发展而来的规则仍在尼适用。其次,尼日利亚遵循普通法体系,尼独立后司法中严格遵循“服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即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是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类似案件的先例,还可以援引英国判例或者英联邦其他国家判例。再次,早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就长期存在的尼日利亚习惯法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有Sharia法,即在尼北部伊斯兰地区适用的伊斯兰法律。

  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尼日利亚立法、普通法以及伊斯兰法。

  (二)与我国投资相关的国际法渊源

  2001年,中尼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对我国在尼日利亚投资的待遇问题、国有化问题、资本出入问题、代位求偿问题、争端解决问题等做出了规定。

  2002年中尼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尼日利亚是1958年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缔约国,并通过1988年尼《仲裁与调解法》将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的有利于我国投资的仲裁裁决可以较方便的在尼日利亚执行。

  尼日利亚是MIGA公约的成员国,在中信保承保尼日利亚出口信用险不便时,可以探讨投保MIGA的可行性。

  二、尼日利亚争议解决体系

  作为实施判例法的组织条件,尼建立了完整的法院体系。尼法院系统分为三个层次,最高级别的是最高法院,除了上诉法院的再审案件外,只负责宪法解释案件的审理;第二个层次是将全国分区而治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第三个层次是联邦和地方法院,包括联邦、各州高级法院和低等法院,低等法院包括大法官法院、地区法院、习惯法法院和伊斯兰法院,其中,只有大法官法院受理普通法案件。

  外国判决在尼的执行时,尼法院会首先判断判决作出国是否与尼日利亚互相承认法院判决,外国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尼《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和《2004年外国判决法案》申请执行。如果判决违反尼公共政策、由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该判决将无法得到执行。

  如果外国判决无法在尼获得执行,债权人也可依据外国法院判决在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追讨债权。

  三、尼日利亚商业组织法

  (一)商业组织形式

  投资尼日利亚可以成立以下种类的商业组织经营业务: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or publ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本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外国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Branch or subsidiary of a foreign company),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注册信托公司(Incorporated Trustee)。

  值得说明两点。股本担保有限公司是沿袭英国法的商业形式,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不必投入股本,但各股东保证公司清盘或发生特定状况时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本金。代表处是不在尼当地从事具体业务的商业存在,只发挥外国公司在尼的联络、推广作用,费用由外国公司承担。

  (二)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1. 在公司注册处的注册

  除以下例外情况,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履行程序设立尼当地商业存在后方可在尼进行业务:外国公司受雇于尼联邦政府执行特定项目;外国公司代表援助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经批准的贷款项目;外国政府国有企业全面参与的促进出口业务。在例外情况下,外国公司将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通常为三年)有权不设立商业存在而从事尼业务,实务中该时间段很难获得延期。

  设立商业存在都应在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登记注册,注册适用尼《公司及相关组织法案》(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s Act 1990)。投资者应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格、股东协议、关于出自到位的证明、公司注册地址、律师见证的声明(声明需要履行的手续都已履行完毕)。成功注册后,公司注册处将发放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注册处完成的仅是公司注册程序,如果外资投资尼日利亚除了公司注册程序,还需要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投资审批。

  2. NIPC的审批

  1995年尼日利亚投资促进中心法案,设立了尼日利亚投资促进中心(NIPC)。NIPC负责吸引投资、批准注册投资企业、行使监管职能。

  外国投资者应当委托当地律师,向NIPC递交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前文所述从公司登记处获得的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章程、股东协议、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权结构。

  3. 内政部的审批

  在完成了公司注册处和NIPC的审批登记程序后,应向内政部(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申请经营许可(Business Permit Certificate)和派遣员工配额。

  内政部对外资颁发经营许可一般情况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约80000美元,即外资公司的起始注册资本要求还是较高的。公司还应提交CCI(Certificate of Capital Importation)文件证明外商投资的资本金已经支付进入尼日利亚。

  4. 尼央行的审批

  尼央行经过审批外商投资的资本金是否已经进入尼日利亚,颁发CCI文件。CCI文件是未来外资企业在尼日利亚购买外汇、汇出外汇可能需要的文件,下文“尼日利亚外汇法律”一节有详细解释。

  5. NIPC与内政部的共同审批

  外资如果计划从国外派遣外籍员工前往尼日利亚工作,应当向NIPC和内政部申请派遣配额(Expatriate Quota)。配额数量根据注册资本金的数目等诸多条件核定。

  6. 税务机关的审批

  投资者应带在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证(Tax Clearance Certificate)。

  从2006年起,NIPC在首都设立了一站式外商投资注册服务机构,以上审批机构在一站式服务机构内开立了服务窗口,大大简化了投资程序。

  四、外资投资尼日利亚普通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准入限制

  为了鼓励对尼投资,上世纪八十年代,尼政府取消了对外资的股权比例限制。目前,对尼投资建立实体的法律规定非常宽松。除了禁止从事生产枪支弹药、军队制服和生产销售药品、麻醉品等经营活动外,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全资参与几乎所有的行业和领域。

  (二)外资并购尼日利亚企业的法律问题

  1. 外商投资审批登记制度较为宽松

  一般情况下对外资小额并购(small merger)尼当地企业并无强制性登记要求,采取自愿登记(voluntary filing)制度。但对于大额并购,外国投资者有登记义务,建议咨询尼当地律师根据所投资行业给出具体的数额判断标准。

  2. 尼日利亚的财务支持制度

  财务支持(Financial Assistance)指公司向收购其股票或收购其母公司股票的收购者提供财务上的支持。根据尼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s Act第159条第2款,尼法律禁止被收购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收购者提供财务支持。财务支持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赠与、提供担保、提供贷款、提供各种信用支持等方式。贷款交易中如需财务支持的安排,建议咨询尼当地律师如何完成洗白程序。

  3. 反不正当竞争对并购的影响

  尼反不正当竞争法案(Competition Bill)规定,一定条件之上的外资并购需要通知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会会考虑并购是否产生了统治性市场地位,一般认为市场份额超过40%,或有能力垄断市场价格。委员会将进行专门调查,如果委员会认为交易将有利于产生公共利益,不产生垄断,该交易将获得批准。

  总之,建议进行卖方信贷下的境外投资贷款审查时关注财务支持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三)对国家征收(expropriation)外商投资的特殊保护

  尼宪法和投资促进中心法案都对投资中的国家征收做出了规定。

  宪法规定,征收只能在相关法律允许迅速支付赔偿、通过法律决定赔偿金额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法律判决应当允许上诉。NIPC法案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除非是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不得进行征收。之后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平、足额、迅速的补偿,补偿支付不得不恰当的拖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补偿金额。

  五、外资投资尼日利亚资源领域的特别规定

  (一)投资石油相关领域

  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大OPEC成员国,世界第七大产油国。美国EIA估计尼日利亚石油储量在160亿到220亿桶之间。2010年政府石油收入约占全年财政收入的75%,石油出口基本占尼日利亚外汇收入的90%以上。

  1969年,尼政府颁布了《石油法》。1971年,尼成立国家石油公司(NNOC)代表尼日利亚在石油的勘探、开采、运输、提炼、化工、销售等多个阶段行使权利。1977年,原NNOC与尼矿产能源部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简称NNPC),尼政府将当时所有未授予许可的地块的权益转让给NNPC。20世纪80年代以来,NNPC对外资石油公司进行参股,逐步从外国石油公司手中收回尼石油主权,扭转了石油资源为外资控制的局面。

  根据尼法律,石油资源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委托石油资源部负责石油方面的管理工作。石油资源部下设4个局,最主要的是石油资源局,其代表石油资源部负责受理所有石油许可证及租约的申请事宜,负责监督环保及安全的执行,代表政府监督石油公司的业务活动。

  1. 法律框架

  表1 尼石油法律法规表

  名称 有关内容 英文简称

  1969年石油法及增补 石油勘探、开发与运输 1969 PA

  1969年石油法及增补 钻井及生产 1969 PR

  2000年投标指南 特许权投标 2000 GN

  1959年石油所得税法及增补 石油所得税 1959 PPTA

  1999年产量分成法及增补 1999深水和内陆产量分成合同 1999 PSC Decree

  1993年产量分成法 1993年深水产量分成 1993 PSC

  1998天然气公司所得税优惠法 公司所得税优惠 1998 CITA Incentives

  1956年31号石油管道条例 石油管道 1956 OPA

  1995年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 1995 OGPR

  1979年伴生气回注法 伴生气回注 1979 AGRA

  1985年伴生气回注规定 伴生气放燃 1985 AGRR

  教育税法 教育税 1993 ETD

  来源: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

  2. 石油许可证制度

  石油许可证仅得授予设立于尼日利亚当地的公司。包括以下几种:

  石油探测许可证(Oil Exploration Licence,以下简称OEL):探测(explore)仅指根据地面地质和地球物理方式所做的与石油相关的初步调查,包括航测、但在三百英尺以下进行钻探的除外。OEL应用于许可证规定地区的探测活动,批准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有效。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履行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石油资源部部长批准了申请,则许可证持有人可以续约一年。OEL无权进行OPL和OML下的权利授权。

  石油勘探许可证(Oil Prospecting Licence,以下简称OPL):勘探(prospect)是指与石油相关的通过一切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方法的找油工作,包括钻井和地震工作。OPL持有人有权在被许可区域内进行探测和勘探石油,在履行有关石油规定义务的情况下,OPL持有人自行运出和处理获得的石油。OPL有效期由石油资源部部长决定,但包括延长期在内不得超过五年。

  石油矿区租约(Oil Mining Lease,以下简称OML):仅授予满足特定条件的OPL持有者。首先OPL持有人发现了具有商业产量的石油;其次OPL持有人举证,并经石油资源部部长批准,认可持有人在许可范围内有每天生产至少10000桶原油的能力。OML持有人有权在租约范围内进行探测、勘探,获取、开采、建设、存储、装运、转运、出口所发现的石油。OML有效期不超过20年,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延期。OML覆盖的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英里。

  3. 尼石油合同模式

  尼石油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以下简称PSC)下, 原油产量在各方之间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不同于下文所讲的矿税制模式(Concession),PSC下所产石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仍属尼方所有,只是合同者对所产石油拥有特定比例分成。

  l 风险承担和最低勘探义务

  合同者签署PSC后,根据合同进行勘探,并承担所有的勘探风险。OPL基本勘探期5年,如果完成勘探义务可以续延5年。无论如何合同者应当完成PSC下的最低勘探义务,该勘探义务依据政府公布区块时宣布的最低义务工作量/投资支出基础上,由合同者和政府协商确定,写入PSC。如果届期未完成,石油部长有权废除OPL。合同者负责合同区块的管理和运营。

  l 前端费用

  PSC的前端费用包括缴纳定金和租费。定金主要是签字定金、发现定金和生产定金。租费主要是矿区面积租金。

  举例来说,20世纪90年代BP为三个深水区块支付了4200万美元签字定金,Shell为两个深水区块支付了3000万美元签字定金。生产期应当缴纳生产定金,1993年标准产量分成合同下,原油累计产量达5000万桶时,生产定金是产值的0.2%,该生产定金为不可回收成本,税前不得抵扣。2000年投资指南规定土地租金前十年为20美元/平方公里/年。

  可见,巨额的定金和租费是限制中小企业涉足尼石油领域的天然门槛。

  l 矿区使用费(Royalty)

  矿区使用费在成本回收之前,以实物油的方式从产量中支付给NNPC。不同年代和不同区块的矿区使用费比例不同,一般比例为10%到20%之间。

  l 成本回收油(cost recovery oil)

  如果从PSC区域内发现商业储量的石油,在扣除了矿区使用费之后,合同者可以用区域内所产产油补偿其先期投资,该部分石油被称为成本回收油(Cost Recovery Oil)。

  前期石油作业中会计程序许可的各种成本均可以回收,成本将被分为资本性成本和非资本性成本。非资本性成本按100%予以回收,资本性成本按年20%的速度直线回收。20世纪70到80年代,一般有成本回收限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无成本回收限制。一般成本油的比例可能到所产石油量的20%到50%。

  l 投资税收补贴

  石油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可以享受相当于税收抵免的投资税收补贴,即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减掉。

  表2 2000年投资指南中的投资税收补贴

  区位或水深 投资税收补贴率(限有形资本支出)

  陆地作业 5%

  0-100米 10%

  100-200米 15%

  >200米 20%

  >1000米 50%

  内陆盆地 50%

  l 教育税

  教育税支付额作为石油所得税税基的扣减项,一般税率为公司利润的2%征收。

  l 石油所得税(Petroleum Profit Tax)

  石油许可证下的石油公司应当缴纳石油所得税,并且可以免除非石油行业的公司所得税。

  石油所得税是合同者获得的份额产量收入在扣除成本回收、投资税收补贴、教育税等之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根据1993年标准PSC合同,持有OML的NNPC应当支付石油所得税。因此,在支付矿区使用费、扣除成本回收和投资税收补贴后,在利润油分配之前,NNPC将提取税收油(Tax Oil)用以支付石油所得税。根据区块所处位置,这个比例一般为50%到85%的高位。

  l 利润油

  在扣除了矿区使用费、成本油和税收油(Tax Oil)之后的产量为利润油,将在NNPC和合同者之间按照约定进行分成。一般根据日产量滑动比例。

  l  总结与实例

  综上来看,在签署PSC之后,出产之前,先要缴纳包括定金和租费在内的前端费用。在石油出产后,先扣除矿区使用费(尼方得),再提取成本回收油补偿先期投资(合同者得),扣除投资税收补贴、教育税(所得税税基减少),扣除石油所得税(尼方得),余下的利润油根据约定进行分成。

  举例来说,1973年Ashland公司与尼政府签订了一个有效期20年的PSC。其中约定产油量的50%作为成本油,被用来回收成本。余下的50%的产油中,再拿出55%(即总产油量的27.5%)作为税收油(Tax Oil)缴纳石油所得税。余下的部分(总产油量的22.5%)将在NNPC和Ashland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产量低于5万桶,65%:35%;产量高于5万桶,70%:30%)。

  再举例来说,1993年PSC中,NNPC拥有OPL和OML。初始产油应向NNPC缴纳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剩余产量进行成本回收,无成本回收限制。余下产量按照比例支付石油所得税。最后剩余产量按滑动比例进行分配。

  从总份额来看,在占尼原油产量98%的联合经营项目上,NNPC代表的尼政府平均拥有约57%的总权益份额。

  l 尼PSC合同的特色条款

  合同者为了保护自己,会在PSC中规定财税稳定条款和合同稳定条款。根据稳定条款,如果有关法规变动显着影响了PSC合同者的利益,合同双方应就PSC合同的相应变动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如9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一方可提交仲裁。

  尼政府为保护自己利益,防止合同者通过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在不同公司、不同区块、不同合同之间处理费用和成本,达到少利节税的目的,通过设立篱笆圈条款规定某一PSC合同区内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收入只能在该合同区内汇总,不能在上游费用和收入区内汇集。

  (2)矿税制合同模式(Concession)

  政府通过招标,把待勘探开发的油气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concession)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这种模式与分成合同制、服务合同制最主要的区别是,开发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根据专营权获得资源的所有权,石油公司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合同者缴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权。

  尼矿税制合同模式下,特许权种类(如OEL、OPL)与前述PSC模式相同,矿区使用费(Royalty)的规定与PSC相同,最低勘探义务同PSC模式相同,也需缴纳类似于PSC模式下的定金,教育税内容同PSC模式,投资税补贴的规定与PSC模式相同。

  根据1975年第55号石油所得税法,石油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应纳利润额的85%。在所有产出资本化支出全部摊销完之前适用65.75%的较低税率。

  从矿税制的特点来看,矿税制没有PSC模式下的利润油制度。矿税制下没有税收稳定性条款的规定,但可能规定条款确保石油公司能够在油价低于30美元/桶时获得固定的利润回报率。

  (3)服务合同模式

  尼在20实际70年代采用了一些服务合同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勘探服务合同。1979年,NNPC同三家石油公司签署了石油服务合同,最初期限是2到5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者承担所有合同区块或合同面积内的全部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资金。如果期限内没有商业性发现,合同自动终止;一旦获得商业发现,合同者获得投资收益,但无权拥有石油。合同者有合同区所产石油某一固定比例数量的优先购买权。合同者可以获得操作费、资本性费用、报酬费。服务合同仅限于单一OPL区块,每一个合同自成一个篱笆圈。

  总体来看,石油服务合同模式认可度非常有限。目前尼唯一有效的石油服务合同是NNPC同Agip公司签订的海上OPL472区块合同。

  (二)投资尼矿产领域

  尼日利亚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的固体矿产超过34种,质量和储量较为突出的有金、钽铁矿、煤、沥青、铁等,其中铀在36个州中的6个有蕴藏。但尼采矿业发展潜力巨大,2007年采矿业在GDP中所占比例仅为1%。尼已探明的天然沥青储量约为420亿吨,几乎是石油储量的两倍,可是目前绝大部分筑路用的沥青却仍然依赖进口。

  2007年5月,在世行协助下,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推出新的《矿物和开采法》(以下简称2007矿产法),以取代1999年版的同名法律。2007矿产法突出体现了尼政府希望利用推动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私营化产生的利益吸引私人资本及先进技术大举进入该领域,最终促成本国快速发展的意图。

  1. 监管体系

  首先,2007矿产法通过“特定部门负责制”确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手段。设立矿权地籍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作为管理矿权的唯一机构,负责受理矿权申请、批准、签发、中止及撤销;接收和处置关于转让、更新、调整、让渡矿权及矿权范围的扩展等。中央矿权地籍办公室设在首都阿布贾,对全国范围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职权及管辖权。根据管理便利的需要,矿权地籍办公室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同时,在矿产及钢铁发展部(Mines and Steel Development)下设矿产监查部门、矿产环保部门和小型及个体采矿部门,形成中央以矿产及钢铁发展部部长、下属三个部门和矿权地籍办公室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

  其次,在各州设立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委员会,矿产资源理事会及土地使用和分配理事会。总体来说,这些理事会并不对矿权及矿权持有者进行直接的管理,而是通过关注与采矿相关的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向各个职能部门作出建议,形成独立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第三方意见,促使中央在管理矿权的过程中兼顾地方利益。理事会的建议对象是部长和州政府,后者会在多大程度上采纳理事会的建议现在还无例可循,不过由于法律规定其在涉及赔偿、环保和土地分配等具体问题上的建议义务以及这些问题所代表的大宗利益,理事会在矿权管理环节上很可能大有作为。

  2. 矿权权证种类

  2010 年,尼日利亚钢铁和矿产部共颁发了250 份矿产许可证,从事固体矿产投资的外国企业主要来自中国、澳大利亚、乌克兰、加拿大和英国等。

  勘探许可证(Reconnaissance Permit):非排他性的权证,有效期一年,允许权利人去除少量的地表标本进行矿产勘探。

  探测许可证(Exploration Permit):有效期三年,在持有人完成了最低义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两年。权利人针对探测许可证覆盖的土地有排他性的租约(采矿租约、采石租约、小规模采矿租约)申请权。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根据探测许可证所在地决定,外加不超过50平方公里探测许可证之外用于开采作业的土地。有效期25年,在持有人完成了最低义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期24年。该租约授权权利人对租约内土地的使用、占用、进行矿产开采;市场推广、销售、出口、处置矿产品。

  小规模采矿许可(Small Scale Mining Lease):面积不超过三平方公里,要求采矿者采矿后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采石租约(Quarrying Lease):授权权利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采石活动。

  用水许可证(Water Use Permit):授权权利人在探测或开采过程中用水。

  表3 尼矿权权证种类表

  地域限制 效期 是否可延期

  勘探许可证 任何可进行采矿的非专属区域 1年 需每年申请更新

  探测许可证 不超过200平方公里  3年 可延期两次,每次两年

  采矿租约 根据探测许可证所在地决定,外加不超过50平方公里探测许可证之外用于开采作业的土地。 25年 每24年均可延期

  采石租约 不超过5平方公里 5年 不可延期

  小型采矿许可 不小于5公顷,不超过3平方公里 无 不需延期

  (1)有效期问题

  小型采矿租约无有效期限制,一经批准,只要没有发生撤销事由,属于永久有效的类型。而采矿租约也一样,虽然需要每24年经过一次延期申请,但是只要持有者达到了法案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并且遵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延期。

  (2)流转与继承

  权证在获得部长同意及在矿权地籍办公室登记后,可以转让。

  持有者(如为自然人或合伙企业)死亡的情况下适用继承法。

  (3)申请先到先得

  在矿权申请阶段,规定了“先到先得”制:当数份针对同一区域的申请,两个或以上有地点重叠的申请在同一个工作日被提交给矿权地籍办公室时,最早收到的符合规定的申请有优先权。

  (4)防止同一区域不同种类矿权证的竞合

  确定矿权区域的专属权,规定不得在同一区域重复设置矿权。例如在采矿租约中,禁止向探测许可证或小型采矿租约所覆盖的区域颁发采矿租约,除非租约就是颁给该探测许可证及小型采矿租约所有者。同时,授予采矿租约的持有者在矿区内的独家使用、占有、开采权和独家探测权等。

  (5)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协调

  一旦投资者合法获得了矿权证,相关矿权将被视为优先于同一地块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为了采矿经营而利用土地将被视为土地使用法下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如果矿权区域包含他人的土地所有权,矿权持有者对于地表的专属使用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只要不妨碍到采矿作业,土地的合法占有者在采矿租约区域内有权继续放牧牲畜和耕种土地。对于使用他人土地,矿权持有者必须为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租金的具体数量由部长征询根据土地所有者愿望后确定,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矿权持有者必须对因其妨碍地表使用或因探测和采矿对地表产生的损坏支付合理补偿;向因矿权持有者、其代理人、员工等损坏、移走、破坏的庄稼、经济作物、建筑等支付赔偿。拖延或拒付赔偿金将面临矿权的撤销。

  (6)保护探测者利益,优先向其授予采矿权

  增加探测者投资安全感。只要探测许可证的持有者完全遵守了本法规定,即享有对其探测区域的独家申请及获颁一项或多项小型采矿租约、采矿租约及采石租约的权利。此项规定的延展适用于在探测或采矿区域内发现的新矿产。

  3. 矿业投资优惠措施

  (1) 2007矿产法赋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并未限制外资的持股比例。换言之,允许外资独资企业从事采矿业,也没有限制外资的开采范围。

  (2) 多项免税措施。所有采矿从业者享有对于专门用于采矿作业的厂房、设备、机器、配件的进口免关税及进口税。授予矿权持有者3-5年的免税期。

  (3) 外汇便利。开采所得获有外币收入时,矿权持有者可向尼央行申请留存部分外币以供支付采矿作业所需的配件及其他投入。央行保证矿权持有者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贷款,当矿产作业进行出售或清算时汇出外国资本,向外国投资支付红利。

  4. 尼矿业投资的风险点

  (1) 2007矿产法对征用和国有化规定很少。在尼日利亚国内政策和相关法律不变的前提下,矿权的存续相对稳定。但如果出现广泛的国有化和征收,投资者利益能得到保障的机会就比较渺茫。

  (2)2007矿产法规定采矿租约、小型采矿租约或采石租约的持有者在开始进行任何开发行动之前,需与当地社区签署一份社区发展协议(Community Development Agreement),以保证社区能切实从矿产开采作业中获得社会和经济利益。这种以直白的语言要求获得好处的法律条文十分罕见,它的存在说明政府打定主意要让矿权持有者为脱贫买单。

  (3)在开发矿产之前,权利人应当向矿产环境合规部(Mines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Department)递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ies)及赔偿计划,并获得批准。

  (4)腐败成本,尼日利亚作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透明国际”全球排名2004年倒数第三,2005年倒数第六,2006年倒数18。考虑到影响矿权的诸多因素都依赖于矿权管理官员的决断,矿业投资应当充分考虑腐败因素。

  六、尼日利亚金融、外汇法律

  (一)较完备的对外公共举债法律

  尼日利亚为了治理债务问题,专门成立了债务管理办公室(Debt Management Office),将原来各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收归DMO,以确保管理的协调性。DMO统计全国债务数据,集中管理,对外支付,对新的举债提出建议。

  尼日利亚一般的外债举借流程为,拟借债部门将项目详细介绍和融资需求提交财政部,DMO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年度举债计划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如果项目可行,则由财政部长将项目提交联邦执行委员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提交至国民大会批准,最后由尼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尼日利亚政府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审计总长(Auditor General)有权独立审查任何融资和支出文件。

  《1970年贷款法案》要求国有企业对外举债需要财长批准。对外举债所需的保证应当由财长签署并由国会批准。

  还款一般根据贷款协议约定时间表进行,主要程序包括由债权人通知DMO,DMO将有关资料提交联邦总会计师,联邦总会计师向尼中央银行出具书面支付要求,尼中央银行批准支付要求后,对外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二)外汇监管

  尼日利亚法律规定,如果尼日利亚当地借款人通过尼外汇市场购汇向境外贷款人支付本金或利息,贷款人应当提前获得一家尼日利亚银行开出、证明贷款已经发放进入尼日利亚的CCI(Certificate of Capital Importation)证据文件。

  也就是说,如缺少该文件,尼借款人将无法通过尼外汇市场购汇支付本金或利息,但尼借款人可以通过合法产生外汇的途径对外支付自有外汇资金。

  比如,中国某银行向尼一家当地法人提供买方信贷,由尼财政部进行主权担保:如果借款人通过自己的出口收汇进行还款,则不需CCI文件;如果借款人出口收汇不足,在尼外汇市场购汇,将需要CCI文件;如借款人无法清偿,尼财政部履行担保责任,使用财政资金,由于并非来源于外汇市场,也不需CCI文件。

  又如,中国某银行向国内一家企业提供卖方信贷,国内企业通过境外股权投资或股东贷款将款项提供给尼当地子公司。尼子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在尼外汇市场购汇换成美元时,将需要CCI文件。之后便可将美元以分配股息或偿还股东贷款的形式归还支付给国内母公司,以便国内母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贷款。

  针对外国投资者汇出投资获得的资金、盈利和分红,除了前述的CCI文件要求,还需要投资成立的尼当地实体在NIPC合法登记。

  (三)尼注册法人举债

  尼法律对当地注册法人举借外债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尼法人的举债行为符合法人章程、股东协议规定,取得了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许可即可。

  一般情况下,尼公司章程会限制董事在一定数额内举债或为了举债而在公司资产上设立担保,贷款人需要就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进行尽职调查。

  七、尼日利亚担保法

  (一)人保

  类似于英国法,尼法律下的人保有Guarantee和Indemnity两种方式,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合同的标题无论选择了两者当中的哪个都不重要,需要根据条款中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判断。

  1. Guarantee

  Guarantee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就,应当符合尼反欺诈法第4条的要求。Guarantee合同下的保证人承担次位(secondary)责任;当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Guarantee合同下的保证责任即获解除。

  2. Indemnity

  Indemnity合同未必以书面形式书就。Indemnity合同下的保证人承担首位责任(primary);当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 Indemnity合同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必然解除(视合同约定)。

  Guarantee和Indemnity不能对应成我国担保法下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我国担保法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先诉抗辩权。而且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有从属性[1]的法律特性;都须订立书面合同[2]。如前所述,尼日利亚法律制度下,Guarantee与Indemnity并非我国担保法下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二)物权担保

  尼法律下常见的担保物权有:

  1. 不动产让与担保(Real Estate Mortgage)

  作为担保标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居民建筑或工业建筑或其他附着物。尼法律与我国法律类似,采纳了“房地一体”原则。

  不动产所有人(Mortgagor)将不动产的所有权(legal title)转移给担保权人(Mortgagee),用以担保债务或义务的履行,同时约定在未来履行了债务或义务后,该担保标的的所有权将转回原Mortgagor的担保方式称为不动产让与担保。

  不动产让与担保进一步分为Legal Mortgage和Equitable Mortgage。

  Legal Mortgage通过契据(Deed)设立,担保权人可立即执行担保标的。公司法人在尼不动产上设立Legal Mortgage应当经过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根据尼土地使用法获得土地所在州州长的同意,抵押权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州缴纳一定费用;然后将让与担保契据提交印花税办公室(Stamp Duty Office),评估印花税价格,并在法定的时间内缴纳印花税(缴纳印花税是担保权人的法定义务,但贷款银行常通过条款让借款人承担该义务,此时贷款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应当关注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进度);再次是在相关机关登记该让与担保,根据尼法律,需要在土地登记机关(Land Registry)和公司事务委员会(Corporate Affairs Commission)同时登记,并向土地登记机关缴纳一定费用。

  Equitable Mortgage通过所有权人将不动产所有权契据(Title Deed)暂存在担保权人处得以设立,双方可以签署针对该暂存的备忘录。但担保权人通过后者仅得到针对所有权人的个人权利,担保权人必须通过法院执行令方可执行不动产上的Equitable Mortgage。

  2. 不动产抵押(Charge over Real Estate)

  不动产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又分为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固定抵押设立于特定的标的物之上,限制抵押人处置抵押物的权利。不动产上固定抵押的设立需要土地所在州州长的同意。浮动抵押设立于公司全部财产或者公司特定的一类财产之上,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自由处分。浮动抵押权在特定的固化(crystallization)发生后,才附着(attach)于标的物之上。

  3. 有形动产的让与担保(Mortgage of tangible movables)

  公司在其动产上设立的让与担保,必须在公司事务委员会(Corporate Affairs Commission)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4. 有形动产的质押(Pledge of tangible movables)

  在有形动产的质押的情况下,担保人转移有形动产或其物权凭证的占有,担保债务的履行,并约定债务履行后再转回占有。贷款人应当保持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

  5. 股票或金融证券的让与担保

  在借款人的股票或金融证券上设立让与担保是尼常见的担保方式。

  在股票上设立Legal Mortgage时,股票的所有权将转让给担保权人,在未来履行了债务或义务后,该担保标的的所有权将转回原Mortgagor。担保权人需要在公司股东登记处登记成为股票的所有权人。此担保方式固然可以使担保权人安心,但常常为Mortgagor难以接受。

  在证券上设立Equitable Mortgage则更为常见。双方将签署Equitable Mortgage相关的协议或备忘,将该协议或备忘与股东证(share certificate)一起存放于担保权人处。实务中,除了股东证,Mortgagor还将被要求签署一个空白的股票转让书(blank share transfer form)和一个股息支付令(dividend mandate)。

  6. 股票的抵押(charge)

  股票之上可以设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但必须在公司事务委员会(Corporate Affairs Commission)登记。对于某些特定股票的抵押,如上市公司股票的抵押,抵押权人还应及时通知尼日利亚证券结算机构,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在CAC登记的费用为所担保金额的1%。

  7. 债权或应收债款的转让(assignment)

  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或应收债款,可以作为转让(assignment)担保方式的标的。尼法律只允许转让权利而不允许转让义务。因此,如果债务人希望采取概括转让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担保方式,可以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签署一个更新合同(Novation)的方式,之后债权人将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尼法律下,作为担保方式的转让(assignment) 应当登记为抵押(charge),并就转让契据(assignment deed)支付印花税,否则该转让将无法对抗第三人。

  8. 知识产权的抵押

  知识产权上可以设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但应当登记,并支付印花税。

  9. 未来财产上的抵押

  尼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未来财产(future asset)上设立抵押:在特定种类的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或执行固定抵押时,被执行的未来财产可以被清楚和充分的识别。

  10. 在许可证上设立担保

  如果获得许可证的签发和监管机关的事前许可,尼法律允许在石油许可证或矿产许可证上设立担保。

  (三)担保物权的撤销(Clawback)

  尼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撤销制度(Clawback)。公司清算前三个月,在公司资产上设立的浮动抵押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设立该浮动抵押当时公司有清偿能力并且各种息费合算不超过银行利率水平。另外,公司清算前三个月设立了欺诈性的有利于特定债权人的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可能被判定无效。

  (四)担保物权在尼的执行

  除非主债权协议和担保协议另有规定,债务人出现违约时债权人可以执行担保,该违约既可以是支付违约,又可以是对消极承诺的违反。除非主债权协议或担保协议另有规定,债权人执行担保并不必须通知债务人。执行的方式包括占有担保物、行使拍卖权、行使禁止赎回权(foreclosure)、指定接管人等。

  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清算、破产时,债务人财产支付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顺序如下:固定抵押(fixed charge)担保的债务;清算费用;优先性费用,如税费、未支付工资等;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担保的债务;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劣位债权人的债权;股东。

  (五)对外担保的限制

  针对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尼法律未规定类似于我国的对外担保备案/审批制度。

  但在尼土地使用权上为境外债权人或在尼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物权担保的,存在法律限制。尼36个州的具体限制各不相同,建议外国债权人咨询尼当地律师。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土地所在州州长的弃权(waiver)使该担保合法化。

  八、尼日利亚土地法

  1978年,尼军政府颁布了《土地使用法》(Land Use Act),明确废除封建土王和酋长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这在西非国家中属于比较彻底的土地法律改革。根据土地使用法,各州城市土地的权利属于各州政府(但是联邦首都地区有的城市土地的权利属于总统),非城市土地权利属于地方政府。尼不再具有归私人自由支配的土地,对用地唯一可能拥有的权利就是租赁权,租赁权以土地所有人颁发的证书为证明,该证书是土地上权利的初步证据。

  《土地使用法》禁止未经尼政府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是办理移转证明和手续的前置条件,但是土地交易许可的程序非常繁琐,拉各斯州尤其如此。因此,拉各斯州和其他几个州正在改革行政体制,以简化许可手续。除了要经过许可,土地移转交易还要缴纳印花税、资本利得税、注册费和其他费用。

  九、尼日利亚税法

  尼日利亚实行联邦、州、地方政府三级税制。联邦政府通过Federal Inland Revenue Service(FBRS)管理联邦税种,联邦税赋8种;州政府通过州内税务机关管理州税赋11种;地方通过Local Councils管理地方税赋20种。

  (一)税种

  所得与收入税种:公司所得税(Company Income Tax)、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石油利润税(Petroleum Profits Tax)。公司所得税30%,为防止企业偷税,实行部分所得税预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资本利得税税率10%。

  流转税:增值税(Value Added Tax)、印花税(Stamp Duty)、关税(Custom and Exercise Duty)。增值税税率5%;印花税根据活动类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

  此外,还有拉各斯州特有的销售税(Sales Tax)和地方政府税。

  (二)与投资和融资相关的税种介绍

  1. 预提税

  对国外支付贷款利息,需要支付10%的预提税。贷款人所在国与尼日利亚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如前所述,我国已经签署),预提税率为7.5%。

  尼日利亚财政部主权贷款,在贷款协议中列明了免预提税条款、并经尼国内有权机关批准的,从合同约定。

  2. 印花税

  在公司资产上设立让与担保或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缴纳从价印花税,税率一般为担保金额的0.375%,印花税官(Stamp Duty Commissioner)有权审查担保合同,决定具体印花税税率。如果担保合同在尼境外签署,只有在担保合同第一次被带入尼日利亚30天后才产生印花税缴纳义务。

  十、尼日利亚劳动法

  尼《劳动法》规范雇佣关系,以保护工人利益,但不包括行政、技术和专业人员等高级雇员,仅指与劳动工人之间的雇佣。投资企业与高级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劳资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企业在雇员开始工作3个月内必须同雇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工资、工时、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尼《工会法》规定,不管是临时性还是长期性的工会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开展活动,工会组织的成立、注册和活动必须遵守工会法。尼根据《劳资争议法》规定建立了“劳资争议法庭”,负责处理劳资争议和相关争端。该法规定,在向“劳资争议法庭”投诉前,任何人不得就劳资争议提起诉讼。

  尼于2002年建立了外国雇员配额制度,投资企业若雇佣外国雇员必须取得外国雇员配额。根据该制度,除西非共同体、外交官及15岁以下儿童外,所有外国人在尼工作和生活必须携带居留证。外国雇员要在尼日利亚工作居留超过三个月,必须取得由尼联邦内政部移民局颁发的居留许可和居留证。

  十一、尼日利亚冲突法规则

  针对跨境交易和跨境贷款,尼法院一般支持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条款。在一个尼高等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认为法律选择条款应当“真实(real)、善意(bona fide)、合理(reasonable)”,所选择的实体法应当与合同有关联、联系合同的实际。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跨境投资或融资交易合同明确选择适用英国法或中国法,基本会适用该准据法。但也有一定可能性,尼法院以前述准据法适用标准为由拒绝外国准据法的适用。针对选择中国法的这种可能性更大,毕竟普通法本身就是尼法律渊源的一部分。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选择适用尼日利亚法律(比如贷款下的物权担保合同),将可能适用尼法律下的各种渊源(习惯法、尼日利亚立法、普通法以及伊斯兰法)。尼法律根据“Validity Test”决定习惯法能够适用,即适用的习惯法只有在不违反自然正义、公平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现行任何尼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执行。换句话说,尼有效继受的英国法和尼颁布的现行法规一般情况下优先于尼当地习惯法[3]。但稳妥起见,当事人将不得不考虑聘请当地律师,就复杂、不成体系、难以查询的习惯法、当地伊斯兰法发表意见,保护自己利益。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3条。
Adesubokun v Yinusa (1971) NNLR 77
【参考文献】{1}投资尼日利亚指南,商务部2009年版。
{2}Merger and Acquisition Global Law, Allen Overy, 2010.
{3}Banking and Finance Africa, BG
{4}国际石油合同比较研究,王年平,法律出版社。
{5}Oil and Gas Law,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of Nigeria
{6}浅析2007版尼日利亚矿物和开采法,尼经商处。
{7}尼日利亚有关从事经贸活动的法律制度和应对工作建议,尼经商处。
{8}The Nigerian Legal System, Adefi Olong
{9}A Guide to Doing Business in Nig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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