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融资咨询>民间融资
平顶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结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25 点击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辖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结实。
  上诉人平顶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一初字第2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已约定,由于车辆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法院解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的规定。故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1)叶民一初字第26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审 判 员  赵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菲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