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中兴支行与河北宏源科贸公司存单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8 点击次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中兴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路甲214号。
负责人:石钰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为,该行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贡子明,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源科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师范街副一号。
法定代表人:邓林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光,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中兴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河北宏源科贸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视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帆
代理审判员 贾 纬
代理审判员 沙 玲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