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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粮食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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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汇通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雄,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岐山,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粮食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孙汝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省)阜阳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粮食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代理审判员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71元不予退回,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晓明    
审 判 员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王宪森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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