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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和与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营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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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和,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云南省文山县人。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157幢一单元1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在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英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维和、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联营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15日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维和、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4日签收了该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上诉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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