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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粮贸大厦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蒸汽费用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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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原新疆西域珠宝工艺美术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长庚,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粮贸大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高应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国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珠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粮贸大厦、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蒸汽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郑学林    
审 判 员 于晓白    
审 判 员 张 章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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