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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这充分表明公众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从今天起,《民主法制》周刊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

  1.新闻背景

    试用期存在问题较多

 ●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这些故事都曾经发生在我们身边―

    故事一 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试用期,使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福州的王先生最近很郁闷,去年6月,他从当地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一家制药公司。当时,公司说得试用一个月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直到现在,他在公司干了半年多时间,公司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他。在这期间,他多次找过公司劳资部门负责人,可劳资部门的人总是说:“你有活干,有钱拿,就先干着吧。着什么急,公司迟早会与你签合同的。”可王先生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故事二 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压低基本工资。

    2005年10月,吴先生被广东一家建筑公司录用,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300元。“我听说广东的最低工资是352元。为什么我的工资比这个数低呀?”他找到了公司人事经理进行“理论”。可人事经理却说:“不错,广东的最低工资现在是352元,但这是对正式员工而言,你是外地工,又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是国家规定的。”人事经理边说还边拿出了一份公司的内部文件。只见这份文件白纸黑字写明:“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你放心,公司是绝不会做违反劳动法的事儿。只要你好好干,过了试用期以后,公司自然会给你长工资。”

    ·故事三 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好像永远在招聘,招聘人员竟达90%以上。

    记者去年在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时,东莞一位打工妹投诉说,她在6个月前被单位招聘作纺纱工人,单位要求每人先交400元培训费进行上岗前培训,试用期为6个月。没想到在快到6个月时,单位却以“公司不再需要纺纱工”为由,不再与她签订合同。可是她后来发现,这家单位还在继续大量招纺纱工,条件仍然是每人先交400元上岗培训费,试用期半年。

    2.审议意见

  应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宁生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避其法定义务,如利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他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3个月”改为“1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宝瑞则认为,此款规定非常好,充分考虑和保护了短期季节性农民工。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周玉清委员觉得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以工作的技术含量来确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他建议把这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2年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江苏省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没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有委员建议增加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指出,试用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可以比照本岗位正式就业的工资确定一定的比例。

    3.公众观点

    遏制恶意使用试用期

    从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民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反馈来看,公众对试用期问题议论较多,很多人认为,试用期滥用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现象。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有不同意见。有人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但也有人提出,如果试用期太短,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将提出过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更短的时间内表现出色,客观上可能使得用人单位更易解雇员工。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有人建议规定年度内试用和录用人员比不得超过120%。

    同时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4.域外立法

    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可适当借鉴外国的一些立法经验,取长补短,使劳动合同法更完善。

    法国――定期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长短与合同期关系如下:合同期不足4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合同期4个月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比利时――合同可以包括试用期条款,但必须在工人开始工作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试用期不应少于7天多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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