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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移植与中国土壤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一、遥望生育权

    通常所说的生育权包括生育及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的自由人包括决定生育,决定生育的数量、质量、性别选择及生育方式的选择。生育是社会的问题,也是个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自然力作用的结果。这决定了它必然受到社会、家庭、生理因素的制约,另外未出生子女的权益是否也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呢?我国民法通则所承认的人是从出生而始的,即胎儿的权利不作为人的权利,但是在继承法中也为胎儿保留了预留份额。在我国,堕胎不为非法胎儿的存在没有法律的保护。但是子女并非产品,可由父母任意设计、生产,所以,未出生子女的权益也可以成为限制生育权的因素,但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只能是将胎儿权益作为与他社会因素一样的道德限制,而非法律限制。

    就我国国情而言,生育权可分为两部分:由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育龄夫妻之间及家庭内部。前者既要求维护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要求,又要求平衡人口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以调整。后者则是本文所想要探讨的问题;在家庭内容,生育权是如何分配和保护的。

二、中国土壤中的生育权

我国婚姻法未对生育权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夫妻平等的原则,夫妻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平等的姓名权,也当然享有平等的生育权。“生育权只能以夫妻两个为一个整体享有。”受限于自然因素,必然需要夫妻两性结合才有生育的可能,也才可能产生生育权的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缺乏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及应已当行使生育权(不得滥用权利)的条款,应当立法。

    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我国法律将“不生育的自由”交给了女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非否认了夫妻间共同的生育权。一方面,由于自然分工的限制,使女性承担了生育的主要责任,生育对女性生理心理带来的影响只有女性自

己清楚;另一方面,因为重男轻女思想作崇,强迫女方生育,必然侵犯女育的生育权利,所以法律将“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决定权交给了女方。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首要内容,只有女方决定生育的前提下,才可能由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其它内容。男方在冲突中虽无决定生育的终决权,但享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同时,他对女方不生育决定的做出有重大影响力,.由于丈夫的努力,可能使妻子同意生育。有人认为这样就不是“平等”、“共同”享有生育权。生育本身就是自然力造就的不同种分工,女方在此中承担着更多的义务,也当然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夫妻双方的意愿都会对是否生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当双方意志发生冲突,特别是女方决定不生,男方想生育时,法律规定女方享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角度而言,生育决定权应该是妻子享有的,在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产生难以协调一致的矛盾时,决定不生育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共同”还有协商之意,最终是否生育及何时生育还是由育龄夫妇根据国家政策,结合考虑家庭状况、个人发展、社会责任的共同计量做出决定乙如果协商一致,自然解决了共同的生育权;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还是应按女方意愿执行;木成则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可能是离婚。重庆有位青年在网上求助,称妻子事业心重,三次怀孕都弓I产,他如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原则上我们还是尊重女方的生育决定权,但是选择不生的夫妻,应该做好避孕工作,杜绝无休止地折腾自己和家庭的生命,对这种情况恐怕不宜由立法保护。

    如前所述,生育自由包括种种内容,但根据我国国情实行计划生育就使夫妻不享有决定生育数量的权利,同时法律和道德也不允许通过堕胎来选择生育的性别,所以在我国现阶段生育应有两层意义:(1)是决定生育否,双方享有形式上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受孕后,生育决定权在女方;(2)是在决定生育的前提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决定生育质量和生育方式的权利。

三、非婚者是否有生育权

   有学者指出,假设一对男女已领结婚证,但无性行为便离婚,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生育。现有制度下这是合法的,但若该女青年未婚生育却为非法,何其荒唐。其实这一点儿也不荒唐,第一,如果女方受孕是在婚姻有效存续期内,孩子当然享有婚生子女权利;如果女方受孕在婚姻结束后,这是非婚生子女,与未婚生于是一样不合法的;其二,孩子是属于家庭和婚姻的,非婚生子女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温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还可能造成种种社会问题;其三,生育权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非女昏女方不具有单享生育权的法律依据;其四,大量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也会带来人口管理、治安工作的混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生育权是婚姻赋予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没有婚姻的前提便没有法律上的生育权利,所以非婚者是不享有生育权的。

 四、生育权与中国当代伦理社会的接溶

     中国儒家文明传承两千多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都受伦理文化影口向至深,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土壤拒绝生育权。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破除重男轻女,追求夫妻平等,尊重生育自由等观念已深人人心。    

    (2)儒家文明注重人伦,在进行生育选择时,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体谅这种文化心理更有利于正确行使生育权。

    (3)生育是家庭的私事。过去,伦理社会过分关注他人私事,而当代伦理社会已经开始尊重他人的私人权利。

    (4)加入WT0以后,随着对外交往的空前广泛,可能使跨国婚姻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驻益,与国际法律接轨,建立生育权法规也是时代的需要。

生育是私事,也是大事。中国当今的伦理文化已大大开放,社会生活中关于生育权的问题还有待规范。因此,在我国,生育权立法是具有现实性和需要性的。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      
                                                                  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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