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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管办、技术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3-11-12 点击次数:
 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0月22日审议通过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印发。本报记者就《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

    答:2012年,高检院党组研究决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在地方检察机关业务软件开发成果的基础上,依托科研院所,开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机关各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全面参与下,软件研发、试点运行等各项工作扎实、高效、有序进行。2013年10月开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始在全国全面部署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覆盖检察业务的各个方面,涉及不同层级、部门、角色的协同配合,各环节相互衔接、承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和基本的使用规则,以确保系统得到全面、规范、高效的使用和安全、稳定的运行。

    记者: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部署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目的是为了全面推进检察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实时、动态、全程监管,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政委提出的“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要求,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集中、统一管理为前提。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党组提出的“统一入轨、全线贯通,统一应用、规范操作,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统一改进,逐步完善”的总体要求;同时注意统筹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允许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坚持规范管理与高效便捷相结合。既要通过制度规范,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范围内统一、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又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处理好系统管理与业务办理的关系,规范管理、分权制衡与高效便捷的关系。三是坚持全面要求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本办法是系统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主要是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重要事项、基本制度作出规定,构建系统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一些具体的操作细则问题,待系统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制定单独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该办法共十三章七十九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总体要求,包括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二是基本流程和操作要求,包括信息填录、文书制作、网上业务流转、网上业务监管等;三是保障措施,包括权限管理、保密管理、运行维护、检查考核等。

    记者:《办法》对使用管理有哪些原则性要求?

    答:一是要求“遵循统一配置”,即要求对开发好的案卡、流程、文书模板等标准配置不得任意修改。这既是统一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如任由各地增减、删改,不仅会影响到系统数据的标准化生成和流程的顺畅衔接,而且不利于统一、规范执法。

    二是要求“全员、全面、全程、规范”应用。信息化对执法办案的科技支撑作用,只有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后,就必须做到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这是系统能否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全员”,就是所有履行检察业务办理、审批、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院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都要使用该系统进行办案和业务管理工作。各级院领导不能违反规定在纸质件上审批,更不得请他人代办、事后补录。“全面”,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除绝密级的以外,都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不得随意增减范围、放宽标准。“全程”,就是从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到用印,各个环节都在网上操作,确保案件在网上全流程运行,坚决杜绝网上网下“两张皮”和“双轨制”。“规范”,就是要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期限规定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各种案件信息,确保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用性。

    三是要求安全保密。在信息化条件下,安全风险大,必须特别强调安全保密。办法规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在通过分级保护测评的检察专网上运行,并依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检察人员应当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书、登录信息,防止丢失、遗忘。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安全制度,规范使用终端计算机、打印机,妥善保管涉密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使用无线设备,严禁违规卸载安全保密管理软件。

    记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涉密系统,同时又是一个信息高度集中的平台,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同时,要发挥系统实时、动态产生信息、集中管理的优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规定系统中产生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查询。二是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统一接受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配合。对控告申诉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明确了对外提供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其中互联网、检务窗口、电话等查询方式是基本的、必备的,各级院都应当综合运用。《办法》只是对信息查询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细则将由正在研究起草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查询规定》予以明确。

    记者:《办法》对各类检察人员的使用权限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涉密系统,各级院之间互联互通,必须实行严格、精确的权限管理措施。办法不仅规定了权限管理的原则,而且对各类主体的基本权限也予以明确,并对权限的设置、变更、转移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基本要求是信息共享与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相统一,权限设置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在具体操作中实行严格的分权制衡,管理与操作相分离,即各使用部门依照规定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检察长批准,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记者:请问《办法》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有哪些要求?

    答:系统运行维护,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使用的基础和保障。该办法明确了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了运行维护岗位设置、值班制度等,确保“业务不停、网络不断、系统不瘫、数据不丢”。同时,对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补充性开发,提出了审批程序与要求。鉴于系统运行维护专业性强,对具体的技术操作等问题,技术信息中心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细则。

    记者:《办法》在保障系统全面、规范使用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有效的问责机制,是系统得到全面、规范使用的重要保障。为此,办法明确了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技术信息部门、办公室对系统配置、使用、运行维护、保密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责,并规定了违规使用系统的情形以及处罚措施,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同时规定,各类业务考评应当依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核认定的数据,这样既有利于推进系统的全面使用,也有利于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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