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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刑事案件善后 政府该如何“花钱”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13-11-08 点击次数:
 近日,两起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广西平南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湖南岳阳三名儿童遭熟人绑架后杀害。案件发生后,平南县政府计划由政府先行赔偿7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岳阳市筻口镇政府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政府出资补偿每位被害儿童4万元抚恤金。一些网友对此发出质疑,认为当地政府是在“滥用纳税人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认为,警察枪击孕妇时并非在行使职权,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政府在此类案件中有任何赔偿责任和义务,平南县政府代赔于法无据。

  “一些恶性案件发生后,政府第一时间安抚被害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迫于舆论压力,选择代赔,或随意发放抚恤金,则有失程序正义。”邬明安说。杨小军则指出,“政府急于达成赔偿协议,更多和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受重视程度相关。即使政府本着救助心态,也应当依法进行。”他进一步分析认为,在案件尚未审判、责任划分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政府赔钱缺少法律依据。政府财政支出若无根据就是违规。

  对于平南县政府是否应担责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持有不同观点。他倾向于对执行公务做广义解释,认为可从五个方面来认定:看案发是否在上班时间;案发地点是否属公职人员管辖区域;是否在执行上级命令;使用的警枪警械警具是否为单位配发;行为目的。

  是否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案件才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姜明安表示,还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该警察因执行公务携带单位配发的枪支,惨案的发生与行使职权和枪支管理不力脱不开关系,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对于岳阳市筻口镇政府对被害儿童进行抚恤的做法,姜明安则认为,这并非赔偿,应该属于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国家对纳税人生命安全保护责任的体现。国家赔偿在财政上有合法名目,但补偿暂时还没有,政府只能调动备用的其他资金来支付。

  “也正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补偿多少并无统一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产生‘同案不同补’的现象,很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影响政府的信誉。”杨小军指出。

  姜明安建议加快刑事被害人补偿国家立法,让政府远离“拿着纳税人的钱做好人”的质疑。(记者 张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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