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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答税收热点问题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1-23 点击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给予集中答复。 


向个人售货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针对纳税人提出“如何给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天答复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作废已开增值税发票须收回联次 

  就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称,需要收回。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建期招待费广告费可税前扣除 

  针对纳税人提出,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今天答复称,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空勤人员飞行费伙食费须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还明确,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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