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施工企业
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2186号


  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6.0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331.03元,合计8,64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红兵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凌虹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