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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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鸿章,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茅国伟、潘伯卫,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证据收集不足的原因,于2005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军华
审 判 员 孙辰旻
审 判 员 范 倩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