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广州市电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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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杨庆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勇,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电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民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卓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建忠,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永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俊,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电车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向被上诉人广州市电车公司支付包括电车维修费、人身损害赔偿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合计12997元;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1003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
三、被上诉人广州市电车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5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开具上述金额的发票,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20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电车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4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炜
代理审判员 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