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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磊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1256号


  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剑英,上海市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官,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悦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磊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日原、被告订立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供应被告混凝土。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于2005年9月21日出具还款协议,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06年1月15日前支付25万元。还款协议订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于2005年11月10日支付65,000元、于同年11月15日前支付85,000元、于同年12月2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06年1月10日前支付17万元;
  二、被告如届时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视为剩余未付款项均到期,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5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50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05年11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陆 琴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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