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施工企业
上海迪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837号


  原告上海迪康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雅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汝华,员工。
  被告上海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一鸣,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5年10月19日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糜丽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7月13日和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被告45、60振动锤和25吨履带吊车,被告预付5,000元押金。嗣后,被告预付原告5,000元押金,原告先后将60、40振动锤和25吨履带吊车运至浦东张江上海检测中心工地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结欠原告设备租赁费27,366元(已扣除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并负担本案受理费和40元工商查询费。
  被告对原告诉称双方订立两份租赁合同及被告预付原告5,000元押金等事实无异议,辩称认为原告计算欠款的金额有误,但表示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设备租赁费;
  二、本案受理费1,106.20元、工商查询费4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前款一并付予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糜丽芳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漪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