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与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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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中民(2)房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世利,该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林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天利。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05)辽民房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给付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165690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3日,建筑公司与第三小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为第三小学建设教学楼,开工日期1999年9月30日,竣工日期1999年8月15日。每平方米540元,面积4862平方米。工程款在竣工前全部由建筑公司垫付,竣工后第三小学按年利息8%给付。该工程于1999年8月20日竣工。竣工后第三小学已给付建筑公司部分款项,建筑公司为要求第三小学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至辽中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欠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利息165690元;
二、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于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给付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利息16569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审5200元,二审5200元,辽中县辽中镇第三小学、辽中县建筑工程公司各承担5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波
审 判 员 李沛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凤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