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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706号


  原告上海融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明华。
  委托代理人孙金奎。
  被告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标。
  委托代理人王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融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融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33元,由原告负担3,416.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咏梅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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