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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822号


  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卓孝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则亿。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遵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红兵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凌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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