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诉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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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1134号
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林锡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
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60元,财产保全费5400元、其他诉讼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14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巧风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