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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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2179号
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海娇,该公司职员。
被告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10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昆山市振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10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辉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