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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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2186号
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20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20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