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庭彬与佛山市高明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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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庭彬。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维雄,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庭彬、佛山市高明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逸
代理审判员 杨 崇 康
代理审判员 罗 凯 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飞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