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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东营分公司与曹光义管辖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光义。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关向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15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未约定诉讼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协议,被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租赁给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用于东营市安居工程施工,该协议的履行地在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素云
审 判 员 张 勇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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