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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920号


  原告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嘉康、张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方,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5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卫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7月被告因承建工厂项目而与原告订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货款24,740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24,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6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被告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740元;
  二、原告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由原告上海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唐卫国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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