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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诉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创。  被告:东营市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西四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艳霞,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臣。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中段友谊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革。
  委托代理人:张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取证困难或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1元,减半收取10940。5元,由原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赵以俭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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