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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7号


  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绍兴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鸿章,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
  负责人万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茅国伟,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伯卫,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筑公司)诉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被告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茶恬园)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建筑公司起诉的第一被告主体是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其提供该公司的联系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江宁路336号14楼E室。同时,浙江建筑公司又表示在上海市的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未能查询到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的商业登记情况,也不清楚该公司在何国家和地区进行商业登记以及是否设有代表处等情况。依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浙江建筑公司对其起诉的第一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的国别性质及是否有效存续等商业登记情况表示不清楚和不知道,亦不提供该公司的其它信息情况。因此,不能认定该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系明确的被告,浙江建筑公司对第一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另外,浙江建筑公司起诉第二被告上海茶恬园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与上海茶恬园有挂靠关系,在被告新加坡星木旅游公司的主体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浙江建筑公司对第二被告上海茶恬园的起诉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南
审 判 员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王逸民
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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