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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950号


  原告上海德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德江,职员。
  本院于2005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德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晓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水泥分中心交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250吨水泥、每吨的价款为人民币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价款为151,435元的水泥,被告收货后支付了25,000元,余款126,435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435元、偿付原告利息损失1,962.9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435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1,962.91元。
  三、案件受理费4,07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四、付款期限和方法:上述三项被告共应支付给原告130,436.91元,于2005年9月20日前支付4万元、2005年10月2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50,436.91元于2005年11月2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晓青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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