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东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丘琳,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赞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怀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5)荔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又以其愿意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5元减半收取为15253元,由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卫东亮
二OO五年
书 记 员 龚连娣
书 记 员 黄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