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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长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平,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因与国墙(昆山)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墙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潘建平、张浩,被上诉人国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建集团停止侵犯国墙公司ZL94100801.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二建集团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国墙公司人民币22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均由二建集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陈芳华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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