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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诉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966号


  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谢亚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扬州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冬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方亮。
  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租赁费人民币271397.9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设备赔偿款人民币436899.94元;
  三、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普陀胜港五金建材经营部损失人民币4万元;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72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11969.91元,被告于2005年10月前支付人民币111969.91元,2005年11月-2006年5月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若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可以对余额一并申请执行,被告还应再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巧 风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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