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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敬钢工贸有限公司诉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上海敬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燕,上海市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敬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7元,减半为8,828.50元,财产保全费3,1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睿 
审 判 员 张 晖 
审 判 员 周士钧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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