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村混凝土搅拌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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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欧,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洪振曦,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村混凝土搅拌厂。
法定代表人沈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 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 庄龙平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汝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