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施工企业
上海建工物资公司诉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540号


  原告上海建工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寅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永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伯学。
  本院于200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建工物资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建工物资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6日,被告因其施工的汽车展示厅项目需要混凝土,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先后向被告提供了1,486立方米价值416,525元的混凝土。但被告仅付款150,000元,余款266,525元拖欠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偿付自2005年8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5年9月6日为7,996元)。
  被告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海建工物资公司货款人民币266,525元,此款被告于2005年9月29日前支付66,525元,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05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6,627.82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于2005年9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3,313.91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清,另应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9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且原告有权就本金余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9月2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黄 贤 华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新 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