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施工企业
上海琦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0 点击次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990号


  原告上海琦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婴,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琦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01,00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2790元,原告上海琦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琦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65元;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蓓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