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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792号


  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胜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侯兴政,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海培,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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