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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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46号
原告上海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经建。
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德江。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螺纹钢、线材等建筑材料,共计价款人民币899,000余元,但仅付款2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但并未按时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89,000元。
被告辩称: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承包人卢甘霖,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分期支付原告上海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89,000元,于2005年9月15日支付100,000元,同年10月15日支付200,000元,同年11月15日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05年12月15日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任一期欠款,则原告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余款,被告另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950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一并支付;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8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承怡文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