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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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677号
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新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益平,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9元,合计人民币926元,由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卫国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