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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138号


  原告: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大树营金马农用机械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汉鼎,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姚正宽,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民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铮,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冯永华,该公司职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被告因建绿园小区、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工程等有经济往来,至2002年1月15日进行了结算,原告欠被告1699782.22元,被告欠原告3942861.17元,至2004年6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对互欠的债务进行了冲抵,经冲抵后被告尚欠原告2004596.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4596.18元及自200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欠款2004596.18元以及自2004年6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2.98由被告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并在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给原告昆明鼎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黄 超
人民陪审员 唐红明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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