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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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663号
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嘉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华,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3元,合计诉讼费4,55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嘉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华,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茸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3元,合计诉讼费4,55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