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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汇民二(商)初字第447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
  
  被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士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静静,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4,8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晖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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