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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赛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645号


  原告上海申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慧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赛建材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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