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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8 点击次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921号


  原告上海锦江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江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遵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锦江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红兵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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