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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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15号
原告上海明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汉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林妹,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德江,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明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健豪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明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于2005年8月25日前支付;
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35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6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罗健豪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浩